·项目管理规则
《国家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项目管理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02 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开展国家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项目管理,积极稳妥处理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对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的合理申诉,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关于专业机构建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申诉机制的意见》(国科资函〔2016108号)等文件要求,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简称“核聚变中心”)结合内部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申诉主体、申诉范围、申诉途径和申诉处理、反馈等基本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申诉由核聚变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申诉办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科技部相关司局对申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  核聚变中心作为“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专项”项目的管理主体,在规定开展的项目管理任务范围内,受理申报书形式审查、预评审与答辩评审、预算评估、任务书签订、经费拨付、项目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管理环节中的申诉要求。

      第五条  申诉提交主体限定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参与单位的相关申诉要求,应通过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提交,相关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应纳入申诉处理的事项。

      --申诉单位认为管理工作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未执行回避要求等未遵循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从而使其申报或者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项目管理单位掌握的信息,如申报者以往承担国家项目的变更情况等,不够准确、全面,从而使其申报或者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申诉单位认为项目管理单位因工作失误等致其申报或承担的项目未得到公正结论的;

      --应纳入申诉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不纳入申诉处理的事项。

      申诉单位认为评审专家存在学术不端或者失信行为、竞争对手采取了不当行为、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等行为、以及对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或评审专家的学术或技术判断提出异议等,属于举报、投诉、政策建议和学术争议,不作为申诉处理。

      第八条 申诉主体应于收到相关管理环节结果或者相关结果公示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要求。

      第九条 申诉单位提交申诉要求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说明,尽到举证义务,以方便调查处理,否则不予受理。申诉单位对申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按工作流程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申诉主体范围、申诉事项范围、申诉渠道,以及超过申诉时限、重复提出已有处理结论的申诉要求,将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核聚变中心本着高度负责、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依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与规范,以及核聚变中心的工作规范与要求,由监督专班牵头认真做好相关申诉处理工作,过程中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二条 核聚变中心将对申诉认真研究,按照申诉处理时限妥善处理、反馈申诉单位的申诉要求,必要时由核聚变中心领导班子做出决策;对于重大的申诉要求,经中心领导班子决策批准,将及时上报科技部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核聚变中心在接到申诉要求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单位明确反馈是否受理申诉要求。在申述要求受理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对于申诉事项情况复杂、处理复杂的申诉,将与申诉单位沟通,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第十四条  对不在申诉处理范围内的申诉要求,属于举报的,核聚变中心将视情节和对象分别交由各级监督、诚信管理、纪检部门处理;属于政策建议的,将转呈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处理。相关诉求的转呈去向,将与“不予作为申诉受理”的意见一并反馈申诉单位。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诉主体、申诉事项、申诉渠道不符合要求的,以及超过申诉时限、重复提出已有处理结论的申诉要求,核聚变中心在接到申诉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作为申诉受理”的意见反馈申诉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核聚变中心将全面、准确记录所有申诉要求,对申诉单位的所有申诉材料及申诉处理结论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所有的申诉要求,以及后续的受理反馈、处理反馈等工作,在出具正式函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的同时,将信息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当国家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发生变化调整时,本办法将同步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核聚变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