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规则
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项目责任专家管理办法 (暂行)
发布时间:2018-08-20 14:3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项目过程监控,细化项目过程管理活动,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等,在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项目过程管理工作中建立责任专家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简称核聚变中心)是执行磁约束核聚变能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的主体,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聚变中心根据需要,为每个项目聘请一至两名责任专家并颁发聘书,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对责任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核聚变中心根据责任专家工作量支付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 责任专家任期与本项目实施周期同步。项目执行过程中,责任专家负责协助核聚变中心就相关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进行把关,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协助核聚变中心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对于有两名责任专家的项目,由核聚变中心指定一名担任第一责任专家。第一责任专家负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专家负辅助责任。责任专家职责范围如下:

  1.管理策划
  对本项目的整体管理方案进行统筹考虑,协助核聚变中心制定完整的项目管理计划。在项目管理计划中,根据本项目特点及相关管理要求,商议并明确责任专家在各阶段的具体或特殊任务。
协助核聚变中心执行项目管理计划,跟踪了解可能影响到项目管理计划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及时做出预判,报告核聚变中心并提出对策建议。

  2.项目启动
  在专项及本项目立项启动时,参加启动会,依据任务书及项目管理计划对项目(课题)提出技术要求及管理建议。

  3.过程监控

  (1)报告评估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方案”、“项目年度执行计划”、“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文件进行评估,针对工作方案的合理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和适配性、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项目完成情况等提出评估意见。根据各项目年度执行计划,提出该年度需要重点关注或开展检查的关键时间节点(不少于2个)供核聚变中心编制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开展相应管理活动参考。
  (2)过程监督检查
  根据上款提及的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就开展现场检查的目标、内容及相关要求等提出具体意见,协助核聚变中心开展项目现场检查工作并提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意见,必要时就下一步需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提交核聚变中心。

  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且责任专家认为确有必要开展临时调研指导的,由责任专家向核聚变中心提出建议,经核聚变中心同意后由核聚变中心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且核聚变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开展临时调研指导的,责任专家应核聚变中心要求协助完成。

  4.中期检查
  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参加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对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已取得突出进展、组织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提出个人意见,参与形成中期检查专家组意见。

  5.项目验收
  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参加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事项进行评估,提出个人意见,参与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6.项目调整
  按照科技部相关规定,协助核聚变中心对本项目的各类调整事项进行评估。在对本项目长期跟踪了解的基础上,对调整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提出咨询意见,协助核聚变中心针对调整事项给出初步处理意见。

  7.其他事项
  协助核聚变中心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具体管理工作。如:针对核聚变中心收到的申诉、举报提供咨询意见;参加项目年度会议,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核聚变中心分析行业、技术路线发展状况及趋势,形成报告等。

  第五条 责任专家由核聚变中心根据需要遴选产生,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责任专家遴选时应充分考虑到专业背景及技术专长,并遵循如下回避原则:
  1.不能为本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不能为本项目所聘请的专家组成员。
  3.不能与本项目及下设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存在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4.本项目及下设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提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等。
  5.对于第一责任专家,原则上其所在单位不能为本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且不能与本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申请批准。
  6.其它有可能妨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

  第六条 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不再继续担任责任专家,或经核聚变中心研究认为不再适合担任本项目责任专家的,核聚变中心通知该专家并按照第五条所述原则重新遴选更换相应项目的责任专家。

  第七条 核聚变中心根据责任专家承担具体任务的工作量,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1.责任专家以参加会议的形式协助核聚变中心开展工作的:
半天以内的,支付专家咨询费(税后)900-1440元/人/半天(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税后)540-900元/人/半天(其它人员);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支付专家咨询费(税后)1500-2400元/人/天(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税后)900-1500元/人/天(其它人员);
  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支付专家咨询费(税后)1500-2400元/人/天(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税后)900-1500元/人/天(其它人员),第三天及以后支付专家咨询费(税后)750-1200元/人/天(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税后)450-750元/人/天(其它人员)。
  2.责任专家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的形式协助核聚变中心开展工作的,专家咨询费支付标准与会议形式相同。
  3.责任专家以电话、信函、网络平台,或电子邮件等通讯形式协助核聚变中心开展工作的,计件支付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审阅每份报告100-150元,或评议每个项目100-150元。
  4.责任专家离开其工作居住地至其它城市参与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由核聚变中心承担。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核聚变中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责任专家在任期内,对接触到的核聚变中心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以及为履行上述第四条职责向核聚变中心交付的资料、文件、数据等,未经核聚变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第九条 如有涉密项目的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核聚变中心负责解释,根据科技部相关规定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